税务资格考试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5-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90 2015-11-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同时废止。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税法()》、《税法()》、《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 
   
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第五条 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资料来源:www.chinatax.gov.cn      发布时间:2015/11/2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