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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7-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 2017-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1811日至20201231,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1020

 

资料来源:netcpa      发布时间:2017/10/20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