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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岛内工业企业搬迁岛外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08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岛内工业企业搬迁岛外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3240  2013-08-19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促进岛内工业企业搬迁岛外暂行办法》已经201387日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819

  

厦门市促进岛内工业企业搬迁岛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岛内、拓展岛外、跨岛发展"的战略部署,引导和鼓励岛内工业企业向岛外各专业化园区集聚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和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搬迁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结合,通过搬迁改造岛内工业企业,实现提升岛内、拓展岛外、跨岛发展的目标。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搬迁改造提升工艺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达到提高生产效率、节能减排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明区、湖里区辖区范围内在国有土地上生产经营,拟搬迁岛外入驻《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确定的各相关专业园区,且搬迁后岛内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收回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市规划局会同市经济发展局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发布当年调整后的《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明确各专业园区可供项目用地情况。

  第五条 拟搬迁工业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经济发展局上报搬迁改造计划,搬迁改造计划必须包括明确搬迁目的地等内容。市经济发展局负责汇总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提出企业搬迁计划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业企业搬迁和土地收储计划。

  工业企业搬迁目的地在《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以外或未入驻各专业园区的项目,不列入年度工业企业搬迁计划。

  第六条 对列入年度工业企业搬迁和土地收储计划的企业,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代表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原有岛内工业用地。土地收储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置换原则上按挂牌(预申请)的方式供地。

  第七条 列入年度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其土地收储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搬迁企业原有土地收储补偿费=按原用途核定的土地评估价+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评估价+搬迁补助费

  上述所列土地收储补偿费计算公式的各项含义如下:

  (一)按原用途核定的土地评估价是指该企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时,按其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限制性出让、完全出让)和原批准土地用途,经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的价值。

  (二)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评估价是指该企业房屋建筑物和在生产使用的构筑物(不含报废的),经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的价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

  (三)搬迁补助费是指该企业厂区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的搬迁费用。

  搬迁企业必须与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土地收储意向书》,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批后,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根据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收储补偿费。

  第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搬迁改造进度,对按时和提前搬迁交地的企业予以奖励。对在收储合同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净地)的企业,按照上述第七条规定的土地评估价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评估价之和的50%予以奖励;对按收储合同约定期限提前两个月交地的企业,再按土地评估价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评估价之和的10%予以奖励。企业搬迁和土地收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搬迁交地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土地收储成本。

  第九条 对列入年度搬迁计划且已搬迁到相关工业园区继续生产经营(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我市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其新厂投资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效率明显提高,且从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投产的,经市经济发展局或项目批准部门验收后,按以下方法计算搬迁改造奖励金:

  搬迁改造奖励金=(搬迁企业新厂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搬迁企业原厂区土地收储补偿费-搬迁交地奖励金)×20%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企业搬迁改造奖励金,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确认后予以拨付。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竣工投产时间拖延的,每拖延一年,扣减奖励金的50%。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条 凡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其工商注册、税收征管、统计上报等按属地原则管理,对搬迁入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岛外园区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搬迁企业的税收分成,适用《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厦委〔20132号)规定。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搬迁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和现有“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821日印发

资料来源:www.xm.gov.cn      发布时间:2013/8/19 0:00:00